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減證便民、優化服務的部署要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決定取消部分部門規章和規范性文件設定的證明事項,相關證明事項自公布之日起取消。其中,涉及工程建設,招投標相關的有如下幾項:建企資質核準(新企業無資質的),不再提交“經省級注冊管理部門批準的注冊建造師初始注冊或變更注冊材料”,改為承諾。建企資質核準,不再提交“申報業績核查的證明”,改為承諾。建企資質簡單變更,不再提交“企業章程”,改為承諾。注冊證書或執業印章遺失補辦,不再提交“公眾媒體上刊登的遺失聲明的證明”,改為告知許可機關。申請注冊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初始注冊、延續注冊和變更注冊,不再提交“社保證明”,改為承諾。招標人自行辦理施工招標事宜備案,不再提交“專業技術人員的名單、職稱證書或者執業資格證書及其工作經歷的證明材料”,改為申請人不再提交,向主管部門作出書面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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