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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政府采購工作規范(試行)

發布日期:2020-05-22來源:萬信招標代理瀏覽人數:14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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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政府采購基本行為規范

第一章  總則

一、政府采購應維護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保護政府采購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二、政府采購應當遵循公開透明、公平競爭、公正、誠實信用原則。

三、政府采購應當有助于實現保護環境、節能減排、支持自主創新、扶持不發達地區和少數民族地區、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等國家的經濟和社會發展政策目標。

四、政府采購應當采購本國貨物、工程和服務。

五、政府采購實行政府采購監督管理與操作執行相分離,逐步擴大采購范圍和規模。

六、政府采購應當建立和完善政府采購監管部門、采購代理機構、采購人職責清晰、運轉協調的工作機制,提高政府采購工作效能。

七、政府采購應當建立和完善競爭機制和制約機制,建立和完善多層次的監督管理體系,促進廉政建設。

八、政府采購各當事人必須按照《政府采購法》等國家法律法規和廣東省政府采購有關規定,依法開展政府采購活動。

第二章  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

一、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政府采購管理制度,實行管采分離。

二、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政府采購競爭機制和制約機制,促進政府采購公開、公正、公平。

三、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大力推進電子政府采購,促進政府采購透明、規范、高效。

四、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積極落實支持節能環保、自主創新等政府采購政策功能,促進社會和經濟發展。

五、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負責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庫的建立和維護,并對評審專家按照“統一條件,分級管理,資源共享,隨機選取、管用分離”的原則進行管理。

六、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政府采購各當事人的監督檢查,及時查處其違反政府采購法律法規的行為。

七、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堅持公平、公正和簡便、高效的原則,依法處理投訴事項,以及任何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政府采購活動中的違法行為的控告和檢舉。

八、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接受人大、紀檢監察、審計等部門以及社會各界的監督。

九、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工作人員不得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

十、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違反政府采購法律法規的,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三章  采購人

一、采購人應當加強本部門政府采購管理,建立本部門政府采購管理制度,明確內部政府采購職能機構,實行采購決策、執行、監督三分離。

二、采購人應當挑選具有較高政治素質、工作認真負責、協調能力和業務技能較強的在職工作人員擔任專職采購員,并明確其工作職責,協調、指導、做好本單位政府采購工作。

三、采購人應當對納入財政性資金范疇,屬于政府集中采購目錄或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或服務實行政府采購。

四、采購人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部門公布的優先采購產品目錄,優先采購環境保護產品、節能產品、自主創新產品等。

五、采購人應當遵循采購價格低于市場平均價格、采購效率更高、采購質量優良和服務良好的要求。

六、采購人應當遵守政府采購法律法規有關的保密制度和回避制度。

七、采購人應當接受財政部門和其他依法履行與政府采購活動有關的監督管理職責的政府部門的監督檢查,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材料。

八、采購人不得將應當以公開招標方式采購的貨物或者服務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公開招標采購。

九、采購人不得索取或接受供應商賄賂或獲取不正當利益。

十、采購人不得與采購代理機構、評審專家或供應商相互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其他相關人的合法權益。

十一、采購人違反政府采購法律法規的,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四章  采購代理機構

一、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和內部控制制度,規范運作,文明服務。

二、采購代理機構按采購工作流程和執行程序合理設置崗位和機構,實現采購活動各環節的銜接流暢,提高服務質量。

三、采購代理機構應當依法接受采購人的委托,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原則,按照確定的采購方式和法定的程序組織實施。

四、采購代理機構的工作人員應當具有相關職業素質和專業技能,符合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專業崗位任職要求,持證上崗。

五、采購代理機構應當遵守政府采購法律法規有關的保密制度和回避制度。

六、采購代理機構對采購人提出的不合理要求有義務進行糾正和指正,發現違規違紀行為有義務進行阻止,并及時向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七、采購代理機構有義務及時、全面、準確地向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報送政府采購活動的相關信息。

八、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優質服務的基礎上,按規定的收費項目和標準收取采購業務代理費和采購文件工本費等費用;并應當及時退還供應商投標保證金。

九、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接受財政部門和其他依法履行與政府采購活動有關的監督管理職責的政府部門的監督考核,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材料。

十、采購代理機構不得弄虛作假騙取政府采購業務代理資格。

十一、采購代理機構不得向采購人行賄或者采取不正當手段謀取代理業務。

十二、采購代理機構不得與采購人、評審專家或供應商相互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其他相關人的合法權益。

十三、采購代理機構不得擅自扣押、沒收供應商的投標保證金。

十四、采購代理機構違反政府采購法律法規的,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五章 評審專家

一、評審專家應當具備較高的業務素質和良好的職業道德,熟悉政府采購相關法律法規,勝任政府采購評審工作,嚴格遵守政府采購評審紀律,嚴格履行評委職責。

二、評審專家應當堅持公平、公正及誠實、信用的原則,獨立、客觀、真實、公正地提出評審意見,并對自己的評審意見承擔責任。

三、評審專家在評審活動中發現有供應商及其他單位或人員有違法違規行為的,應及時向采購組織機構和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并加以制止。

四、評審專家應當接受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

五、評審專家應當遵守政府采購法律法規有關的保密制度和回避制度。

六、評審專家應當配合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答復投標供應商提出的質疑,并配合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的投訴處理工作。

七、評審專家不得及以政府采購名義從事有損政府采購形象的其他活動。

八、評審專家不得收受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或供應商賄賂和其他不正當利益。

九、評審專家不得與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或供應商相互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其他相關人的合法權益。

十、評審專家違反政府采購法律法規的,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六章 供應商

一、供應商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應當遵循公平競爭、誠實信用原則。

二、供應商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應當具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在廣東省電子政府采購管理交易平臺上注冊,并依法提供有關資料并接受采購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的資格審查。

三、供應商應當遵守政府采購評審紀律。

四、供應商應當按規定與采購人簽訂采購合同,并嚴格履行合同。

五、供應商應當配合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答復投標供應商提出的質疑,并配合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的投訴處理工作。

六、供應商不得提供虛假資料、惡意串通或以其他不正當手段謀取中標或成交;

七、供應商不得進行虛假、惡意的質疑與投訴,阻礙政府采購活動的正常進行。

八、供應商不得向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政府采購評審專家行賄或提供其他不正當利益。

九、供應商不得與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或評審專家相互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其他相關人的合法權益。

十、供應商違反政府采購法律法規的,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二部分  政府采購規范程序

第一章  基本程序

一、報送、下達政府采購預算

采購人根據《廣東省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和限額標準》,按照部門預算編制格式和口徑,編制本單位下一年度政府采購預算,作為部門預算的一部分,由一級預算單位匯總上報財政部門,審核政府采購預算。

財政部門編制本級年度部門預算(含政府采購預算)報同級人民政府、同級人大審核、審批后,將政府采購預算隨同部門預算一并下達采購人。

二、報送、下達政府采購計劃

采購人按照下達的政府采購預算編制政府采購計劃,報同級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審核并下達政府采購計劃。

三、組織、實施政府采購

采購人或其委托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按照政府采購計劃確定的政府采購組織形式和政府采購方式(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詢價、單一來源采購等),組織、實施政府采購事宜。

四、簽訂政府采購合同

采購人或其委托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與中標、成交供應商按照采購文件、投標文件(報價文件)和中標、成交通知書簽訂政府采購合同。

五、組織履約驗收

采購人或其委托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在供應商供貨、工程竣工或服務結束后,組織開展履約驗收。大型或者復雜的政府采購項目,應當邀請國家認可的質量檢測機構參加驗收工作。驗收方成員應當在驗收書上簽字,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六、政府采購合同備案及支付政府采購資金

采購人將政府采購合同副本、驗收報告和中標、成交通知書等資料報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政府采購資金實行國庫集中支付。

第二章  預算管理程序

一、編制政府采購預算

(一)采購人根據《廣東省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和限額標準》,按照部門預算編制格式和口徑,編制本單位下一年度政府采購預算,作為部門預算的一部分,一并由一級預算單位匯總后上報財政部門;臨時機構的政府采購預算由其掛靠的部門匯總上報財政部門。

(二)列入國家、省及市環境保護產品、節能產品和自主創新產品等清單的項目,在編制政府采購預算時應分別單獨填報環境保護產品、節能產品和自主創新產品政府采購預算。

二、審核政府采購預算

(一)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配合財政各業務部門對一級預算單位報送的政府采購預算進行審核,審核通過后財政預算編審部門編制本級年度部門預算。審核未通過的,財政預算編審部門發出書面修改通知,采購人修改政府采購預算后再報財政部門審核。

(二)財政預算編審部門將部門預算(含政府采購預算)上報同級人民政府審核,審核同意后報請同級人大審批。同級人民政府、同級人大審核或審批未通過的,出具審核或審批意見,財政預算編審部門將審核或審批意見反饋給相關采購人,采購人修改政府采購預算后重新報審。

三、下達政府采購預算

同級人大審批通過后,財政部門將政府采購預算隨同部門預算一并下達給采購人。

四、調整政府采購預算

(一)采購人需要調整政府采購預算的,提出調整政府采購預算的書面申請,由一級預算單位匯總上報財政部門審核。

(二)財政相關業務部門會同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初審后,報同級人民政府審核,審核同意后報請同級人大審批,審批同意后由財政部門向采購人下達《政府采購預算調整通知單》。

財政相關業務部門或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初審未通過的,由審核部門出具書面審核意見,采購人修改后重新報審。同級人民政府、同級人大審核或審批未通過的,出具審核或審批意見,財政預算編審部門將審核或審批意見反饋給相關采購人。

第三章  計劃管理程序

一、編制政府采購計劃

采購人按照財政部門下達的政府采購預算,依據《廣東省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及政府采購限額標準》等法規制度編制政府采購計劃。

(一)政府采購計劃編制原則

1.完整反映政府采購預算原則。政府采購計劃應當根據財政部門下達的政府采購預算編制,并完整反映政府采購預算。政府采購計劃的采購項目數量和采購資金來源應與政府采購預算規定的采購項目數量和采購資金來源相對應,不得編制資金尚未落實的政府采購計劃。

政府采購預算包括部門預算中的政府采購預算和年度追加預算中用于政府采購項目的預算。

2.公平競爭和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原則。編制政府采購計劃應依據有關法律法規,遵循公平競爭和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原則。除《政府采購法》第十條規定的情形按《進口產品管理辦法》報批外,政府采購應當采購本國貨物、工程和服務以及強制、優先采購環境保護產品、節能環保產品、自主創新產品。政府采購項目應根據《政府采購法》、《廣東省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及限額標準》等法律法規的規定,采用規范的采購形式和采購方式,按照規范的采購程序運作。

公開招標應作為政府采購的主要方式。

3.規模效益性原則。編制政府采購計劃應注重政府采購的規模效益,在同一年度內,對同一采購品目可以安排兩次采購計劃,但不得超過兩次以上。屬于協議供貨范圍的采購品目,同一品目的采購,每季度內不得超過兩次(含兩次)。

4.嚴格按采購品目分類編制。政府采購計劃應嚴格按采購品目的分類和順序編制,同類的采購項目應歸并在一起。其中,屬于政府集中采購目錄的政府采購計劃,按當年公布的《廣東省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及限額標準》的品目分類和順序編制;屬于政府集中采購目錄以外、政府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政府采購計劃,按A.貨物類、B.工程類和C.服務類三大類分類編制。

(二)政府采購計劃的編制范圍

1.編制單位范圍。政府采購計劃的編制單位范圍包括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社團組織(簡稱采購人)。采購人按預算管理權限和經費領撥關系,分為主管預算單位(主管部門)、二級預算單位和基層預算單位。

2.編制資金范圍。政府采購計劃的編制資金范圍包括預算資金、納入財政管理的其他資金、視同財政性資金以及與之配套的單位自籌資金。

3.編制項目范圍。納入當年依法公布的廣東省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及政府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項目,并按季分月編制政府采購計劃。

(二)政府采購計劃構成

政府采購計劃分為政府集中采購計劃、部門集中采購計劃和分散采購計劃三部分。屬于政府集中采購目錄通用類的政府采購項目應編入政府集中采購計劃;屬于政府集中采購目錄部門集中類的政府采購項目應編入部門集中采購計劃;屬于政府集中采購目錄以外、政府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政府采購項目應編入分散采購計劃;屬于協議供貨范圍的政府采購項目應編入協議采購計劃表。

列入國家、省及市環境保護產品、節能環保產品和自主創新產品等清單的項目,在編制政府采購計劃時應分別填報環境保護產品、節能產品和自主創新產品政府采購計劃。

(三)政府采購計劃內容

政府采購計劃包括品目代碼、品目名稱、計量單位、單價、采購數量、采購預算、資金來源構成、需求時間、采購方式等。

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需采用公開招標以外采購方式的采購項目,或者因特殊情況需要采購外國產品、工程和服務的項目,應在報送政府采購計劃的同時提出申請報告報送同級政府采購監管部門審批。

二、報送政府采購計劃

政府采購計劃從基層預算單位編起,按財務隸屬關系逐級上報、審核、匯總形成部門政府采購計劃,于每季度前的十五日前按統一規定的表格樣式通過廣東省電子政府采購平臺計劃管理系統或紙質報送同級政府采購監管部門。

上級主管部門為企業集團等自負盈虧單位的事業單位,可作為獨立的部門報送政府采購計劃。

三、審核政府采購計劃

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在五個工作日內,依法對同級部門報送的政府采購計劃進行審核、下達,同級部門應及時將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核準的政府采購計劃下達給所屬單位。

政府采購計劃審核的主要內容:

(一)政府采購計劃是否符合規定的填報要求。

(二)采購需求時間、采購預算是否合理,采購形式是否合法。

(三)采購方式的選擇是否符合《政府采購法》的規定。

(四)采購項目的品目分類、排列順序是否符合規定。

對預算金額較大或者專業技術復雜的采購項目,采購人應組織專家進行論證,同級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依據論證結果審批采購方式。

四、調整政府采購計劃

政府采購計劃一經下達,原則上不作調整。計劃執行過程中,如發生采購項目變更、終止、追加或減少調整計劃的,必須按計劃編制程序報批。

五、實施政府采購計劃

采購人按照核準的政府采購計劃組織實施本部門、本單位的政府采購活動。

(一)屬于政府集中采購計劃的采購項目,應當依法委托集中采購機構組織實施。

采購人可以在集中采購機構范圍內擇優選擇委托代理。

(二)屬于部門集中采購計劃或分散采購計劃的采購項目,可依法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政府采購社會代理機構或集中采購機構組織實施,也可以依法自行組織實施。

(三)屬于協議供貨范圍的采購項目,應按同級財政部門有關協議供貨的規定執行。

采購人辦理委托手續后及時將詳細用戶需求書送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用戶需求書的內容應當符合政府采購的公平競爭原則和維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原則。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辦法》等有關規定實施政府采購計劃。

集中采購機構和社會代理機構應當對同類政府采購項目進行打包,組織規模采購。

第四章  公開招標操作規程

一、簽訂委托協議

采購人委托采購代理機構代理政府采購事宜,簽訂委托代理協議,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等。委托代理協議應明確:采購項目、采購數量、采購金額、采購時限、采購方式和協議履約地等內容。

二、提供采購需求書

(一)采購人對采購價格、規格及技術要求等相關事項進行市場調查或論證后,向采購代理機構提供詳細、準確、完整、可行的采購需求書、采購計劃批復等相關資料。采購需求書須包括:投標人資格條件、商務條款、技術要求和采購預算等。

(二)提供的采購需求書內容應符合政府采購政策、國家行業法規與技術規范、國家安全標準和強制性標準,不得規定以下內容:

1.以不合理的注冊資本金、銷售業績以及資格條件(含特別授權條款)等條款對潛在供應商實行歧視或差別待遇;

2.設定限制、排斥潛在供應商的商務、技術條款;

3.以某一品牌特有的技術指標作為技術要求;

4.其他有違公平競爭的條款。

三、組織招標

(一)發布采購預備招標公告

1.下列條件之一的采購項目,除法律法規要求保密外,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在編制招標文件期間,可以發布預備招標公告,就采購標準是否含有傾向性、歧視性征集潛在供應商意見。

(1)對可能存有影響公平競爭的內容和不合理條款;

(2)國家或省、市重點建設項目;

(3)政府采購金額較大的項目。金額標準由各地級以上市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根據本地的實際情況制定;

(4)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認為應當進行預備招標公告的其他采購項目。

2.不具備上述條件的采購項目,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可根據需要進行預備招標公告。

3.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應在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公告媒體上發布預告。預備招標公告的內容應當包括: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名稱;項目名稱、項目背景及概況;對投標人的資格要求;技術和商務要求;相關聯系人及聯系方式。

4.在預告期間,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對潛在供應商提出的公正、合理的意見應予采納。

(二)編制招標文件

1.采購代理機構根據采購人提供的采購需求書依法編制招標文件。采購代理機構在收到符合要求的采購需求書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將其編制的招標文件提交采購人確認。

屬于地級以上市的重點項目或者采購金額較大的項目,其招標文件的編制、提交確認時間可以再延長十個工作日。

2.招標文件主要內容應當包括:投標邀請函、采購項目內容、投標人須知、合同書范本、投標文件格式共五部分。

3.招標文件及政府采購合同應當列示節能環保、自主創新、扶持中小企業等政府采購公共政策內容。

4.招標文件要充分體現公平、公正的原則。不得規定下列內容:

(1)以特有企業資質、技術商務條款或專項授權證明作為投標適格條件;

(2)指定品牌、參考品牌或供應商;

(3)以單一品牌產品特有的技術指標或專有技術作為重要的技術要求;

(4)不利于公平競爭的區域或者行業限制。

5.貨物或服務類采購項目,技術指標或供應商的資質應當有三個以上品牌型號或三家符合資質要求的投標人完全響應。同一品牌同一型號的產品可有多家投標人參與競爭,但只作為一個投標人計算。

6.下列條件之一的采購項目在編制招標文件過程中,應當進行招標文件論證:

(1)招標信息預告期間,潛在供應商對采購標準有質疑的;

(2)國家或省、市重點建設項目;

(3)獨立單個采購項目預算金額較大的(金額標準由各地級以上市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根據本地的實際情況制定);

(4)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認為應當進行招標文件論證的其他采購項目。

招標文件論證小組由采購人代表和專家組成,成員人數為三人或以上單數,專家人數不得少于論證小組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

論證小組主要對招標文件中投標人資質條件、商務條款、技術指標、評標標準及辦法、合同范本等進行論證,并出具書面論證意見,確保達到充分有效的公平競爭。

項目論證會信息及項目基本內容應當在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公告媒體上公告,以廣泛征集潛在投標人提出意見和建議。

7.采購代理機構在招標文件編制完成后提交采購人審核,采購人在收到招標文件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核、確認意見。

(三)發布招標公示、公告

1.招標文件經確認后,采購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應按本工作規范的《信息公告管理辦法》的規定,將招標文件在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公告媒體上公示五個工作日。供應商可以自行下載公示文件的具體內容。

2.自招標文件開始發出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止,公示和公告期共不得少于二十天。

3.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對前來領取招標文件的供應商登記備案。

4.招標文件公開發售時間不得少于五個工作日,其售價按有關規定執行。

(四)招標答疑及澄清修改

1.招標文件需進行澄清或修改的,應在規定投標截止時間十五天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登記備案領取招標文件的供應商。供應商收到澄清修改文件后,應當以書面形式確認。澄清修改的內容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2.澄清或修改時間距投標截止時間不足十五天的,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在征得已獲取招標文件的供應商同意并書面確認后,可不改變投標截止時間。

3.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可以視采購具體情況,延長投標截止時間和開標時間,但至少應當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3天前,將變更時間書面通知所有招標文件收受人。

4.所有澄清修改和更正內容均同時在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公告媒體上發布公告。

四、開標、評審和定標

(一)組建評標委員會

1.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應依法組建評標委員會。

2.評標委員會由采購人代表和項目相關領域的專家組成,成員人數為五人或以上單數,其中專家人數不得少于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

3.評標委員會原則上在開標前一個工作日內組建,其中專家成員一般從各級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建立的政府采購專家庫中隨機抽取確定。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派代表到現場監督抽取專家過程。評標委員會名單在中標結果確定前應當保密。

4.涉及評審專家的產生和管理等事項,均歸由委托代理協議履約地的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包括對特殊采購項目直接確定專家成員的審批等事宜。

5.采購人代表由采購人書面指派一名人員擔任,采購人的監察代表或相關部門代表隨同列席。采購人代表不得擔任評標委員會主任。

(二)投標

1.供應商按照招標文件要求,編制投標文件,在招標文件規定的時間、地點將投標文件密封送達。

2.供應商經登記備案并遞交投標文件后即成為該招標項目的有效投標人,可行使投標人的法定權利,并履行投標人應盡的責任義務。

3.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應在招標文件規定的投標地點和截止時間前,接受投標人遞交密封完好的投標文件。

(三)開標

1.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應在招標文件確定的時間和地點組織開標。一般遵循以下程序:

(1)開標會由采購代理機構或采購人主持。

(2)在招標文件規定的投標截止時間到點時,主持人應當宣布投標截止時間已到,之后遞交的文件一律不予接受。

(3)主持人宣讀開標會場紀律。

(4)開標時,可按約定由遞交投標文件的前三名投標人授權代表,作為全體投標人推選的代表就全部投標文件的密封情況進行檢查。評標委員會專家成員不參加開標會。

(5)招標工作人員當眾拆封投標文件報價內容,并按招標文件規定的內容當眾唱標。

(6)開標會記錄人應在開標記錄表上記錄唱標內容,并當場公示。如開標記錄表上內容與投標文件不一致時,投標人代表須當場提出。開標記錄表由記錄人、唱標人、投標人代表和有關人員共同簽字確認。

(7)開標唱讀內容與投標文件內容不一致時,均以公開唱讀為準。

(四)評審

1.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負責評標會場組織工作,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證評審在嚴格保密的情況下進行。

2.評標委員會應當遵循以下程序:

(1)宣讀評審紀律及相關事項。評審主持人應在評審開始前宣讀評標紀律,評標委員會成員討論并集體簽字確認。依法應該回避的,評標委員會成員和其他工作人員應當主動提出回避。

(2)評標委員會成員在履行獨立評審權利義務的同時,不得發表有失公正和不負責任的言論,不得相互串通和壓制他人意見,不得將個人傾向性意見誘導、暗示或強加于他人認同。

(3)投標人的澄清或說明。評標委員會可以書面形式要求投標人對投標文件中含義不明確、對同類問題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顯筆誤、文字和計算錯誤的內容作出必要的澄清、說明或者補正。澄清、說明或者補正應當采取書面形式,但不得超出投標文件的范圍或者改變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且須經評標委員會一致同意。

(4)評審專家對招標文件有異議的,應當在報告上簽署不同意見,并說明理由,否則視為同意。對招標文件規定與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相違背的,應當拒絕進行評審并向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說明有關情況。

(5)評標委員會評審與出具評審報告。評標委員會應當根據招標文件規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嚴格按照招標文件的評審程序,對投標文件進行系統的評審和比較,依法出具評審報告并按招標文件約定推薦中標候選人,或由采購人授權評委會直接確定中標供應商。招標文件中沒有規定的標準和方法不得作為評審的依據。評審專家或采購人代表對評審報告有異議的,應當在報告上簽署不同意見,并說明理由,否則視為同意。

(6)對中標候選人的價格出現明顯低于或高于同業同期市場平均價的情形時,評標委員會應當在評審意見中詳細說明推薦理由。

(7)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對各評審專家的專業技術水平、職業道德素質和評審工作等情況進行評價。

(8)評審現場監督。評標時,應實行現場監督。現場監督人員應當是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的監察人員或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監察機關、公證機關的派出人員。

(9)參加評標會議的所有工作人員在法定的時間內應當對評標過程和評標結果保密。

3.在投標截止時間前提交有效投標文件的投標人,或開標后符合資格條件的投標人,或對招標文件實質性條款做出響應的投標人不足三家的,依法作廢標處理。

對出現廢標情形時,除采購任務取消外,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可向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報告并申請變更采購方式,財政部門按照以下情形處理:

(1)招標文件沒有不合理條款且招標程序符合規定的,應當根據采購項目的實際情況,批準采取競爭性談判、詢價或者單一來源等方式采購。采取競爭性談判、詢價采購方式的,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按照規定程序重新組織采購活動。

(2)招標文件存在不合理條款或招標程序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應當責成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修改招標文件,并按照規定程序重新組織招標活動。

(五)定標

1.采購人應當自收到評審報告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按照評標委員會推薦的中標候選人順序依法確定中標供應商。

2.替補候選人的設定和使用應在招標文件中明確約定,并按招標文件的約定執行。

五、發布中標公告,發出中標通知書

1.確定中標供應商后,采購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必須在一個工作日內向中標供應商發出中標通知書,向未中標供應商發出采購結果通知書,并按本工作規范的《信息公告管理辦法》發布。

2.投標人可以按照《廣東省實施<政府采購法>辦法》的規定向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申請查詢評標程序的有關資料。

3.投標人有質疑和投訴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和《政府采購供應商投訴處理辦法》規定處理。

第五章  邀請招標操作規程

一、簽訂委托協議

采購人委托采購代理機構代理政府采購事宜,簽訂委托代理協議,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等。委托代理協議應明確:采購項目、采購數量、采購金額、采購時限、采購方式和協議履約地等內容。

二、提供采購需求書

(一)采購人對采購價格、規格及技術要求等相關事項進行市場調查或論證后,向采購代理機構提供詳細、準確、完整、可行的采購需求書、采購計劃批復等相關資料。采購需求書須包括:投標人資格條件、商務條款、技術要求和采購預算等。

(二)提供的采購需求書內容應符合政府采購政策、國家行業法規與技術規范、國家安全標準和強制性標準,不得規定以下內容:

1.以不合理的注冊資本金、銷售業績以及資格條件(含特別授權條款)等條款對潛在供應商實行歧視或差別待遇;

2.設定限制、排斥潛在供應商的商務、技術條款;

3.以某一品牌特有的技術指標作為技術要求;

4.其他有違公平競爭的條款。

三、組織招標

(一)發布采購預備招標公告

1.下列條件之一的采購項目,除法律法規要求保密外,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在編制招標文件期間,可以發布預備招標公告,就采購標準是否含有傾向性、歧視性征集潛在供應商意見。

(1)對可能存有影響公平競爭的內容和不合理條款;

(2)國家或省、市重點建設項目;

(3)政府采購金額較大的項目。金額標準由各地級以上市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根據本地的實際情況制定;

(4)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認為應當進行預備招標公告的其他采購項目。

2.不具備上述條件的采購項目,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可根據需要進行預備招標公告。

3.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在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公告媒體上發布預告。預備招標公告的內容應當包括: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名稱;項目名稱、項目背景及概況;對投標人的資格要求;技術和商務要求;相關聯系人及聯系方式。

4.在預告期間,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對潛在供應商提出的公正、合理的意見應予采納。

(二)編制邀請招標文件

1.采購代理機構根據采購人提供的采購需求書依法編制邀請招標文件。采購代理機構在收到符合要求的采購需求書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將其編制的招標文件提交采購人確認。

屬于地級以上市的重點項目或者采購金額較大的項目,其招標文件的編制、提交確認時間可以再延長十個工作日。

2.招標文件主要內容應當包括:投標邀請函、采購項目內容、投標人須知、合同書范本、投標文件格式共五部分。

3.招標文件及政府采購合同應當列示節能環保、自主創新、扶持中小企業等政府采購公共政策內容。

4.邀請招標文件要充分體現公平、公正的原則。不得規定下列內容:

(1)以特有企業資質、技術商務條款或專項授權證明作為投標資格條件;

(2)指定品牌、參考品牌或供應商;

(3)以單一品牌產品特有的技術指標或專有技術作為重要的技術要求;

(4)不利于公平競爭的區域或者行業限制。

5.貨物或服務類采購項目,技術指標或供應商的資質應當有三個以上品牌型號或三家符合資質要求的投標人完全響應。同一品牌同一型號的產品可有多家投標人參與競爭,但只作為一個投標人計算。

6.下列條件之一的采購項目在編制邀請招標文件過程中,應當進行招標文件論證:

(1)招標信息預告期間,潛在供應商對采購標準有質疑的;

(2)國家或省、市重點建設項目;

(3)獨立單個采購項目預算金額較大的(金額標準由各地級以上市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根據本地的實際情況制定);

(4)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認為應當進行招標文件論證的其他采購項目。

招標文件論證小組由采購人代表和專家組成,成員人數為三人或以上單數,專家人數不得少于論證小組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

論證小組主要對招標文件中投標人資質條件、商務條款、技術指標、評標標準及辦法、合同范本等進行論證,并出具書面論證意見,確保達到充分有效的公平競爭。

項目論證會信息及項目基本內容應當在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公告媒體上公告,以廣泛征集潛在投標人提出意見和建議。

7.采購代理機構在招標文件編制完成后提交采購人審核,采購人在收到招標文件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核、確認意見。

(三)確定被邀請投標的供應商

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按以下方式之一確定被邀請參與投標的供應商:

1.對供應商進行資格預審,從符合相應資格條件的供應商中隨機選擇三家以上的供應商。資格預審程序按以下操作執行:

(1)采購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應按本工作規范的《信息公告管理辦法》的規定,在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公告媒體上發布資格預審公告。

(2)資格預審公告應當包括:采購人、采購項目名稱及內容、采購項目內容、資格預審的內容、標準和方法,以及供應商提交資格證明文件的時間和地點。

(3)資格預審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五個工作日。

(4)供應商應當在資格預審公告期結束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按預審公告要求提交資格證明文件,采購人或其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應當組織評標委員會對供應商進行資格預審,從審查合格的供應商中隨機選擇三家以上的供應商,并向其發出投標邀請書與招標文件。

(5)對符合相應資格條件且提供自主創新、節能環保產品目錄中品目產品的供應商,應作為優先邀請招標對象。

(6)自招標文件開始發出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止,公示和公告期共不得少于二十天。

2.從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設立的供應商庫符合相應資格條件的供應商中隨機選擇三家以上的供應商。

(四)招標答疑及澄清修改

1.招標文件需進行澄清或修改的,應在規定投標截止時間十五天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登記備案領取招標文件的供應商。供應商收到澄清修改文件后,應當以書面形式確認。澄清修改的內容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2.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可以視采購具體情況,延長投標截止時間和開標時間,但至少應當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3天前,將變更時間書面通知所有招標文件收受人。

3.所有澄清修改和更正內容均同時在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公告媒體上發布公告。

四、開標、評審和定標

(一)組建評標委員會

1.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應依法組建評標委員會。

2.評標委員會由采購人代表和項目相關領域的專家組成,成員人數為五人或以上單數,其中專家人數不得少于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

3.評標委員會原則上在開標前一個工作日內組建,其中專家成員一般從各級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設立的政府采購專家庫中隨機抽取確定。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派代表到現場監督抽取專家過程。評標委員會名單在中標結果確定前應當保密。

4.涉及評審專家的產生和管理等事項,均歸由委托代理協議履約地的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門負責,包括對特殊采購項目直接確定專家成員的審批等事宜。

5.采購人代表由采購人書面指派一名人員擔任,采購人的監察代表或相關部門代表隨同列席。采購人代表不得擔任評委會主任。

(二)投標

1.供應商按照招標文件要求,編制投標文件,在招標文件規定的時間、地點將投標文件密封送達。

2.供應商經登記備案并遞交投標文件后即成為該招標項目的有效投標人,可行使投標人的法定權利,并履行投標人應盡的責任義務。

3.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應在招標文件規定的投標地點和截止時間前,接受投標人遞交密封完好的投標文件。

(三)開標

1.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應在招標文件確定的時間和地點組織開標。一般遵循以下程序:

(1)開標會由采購代理機構或采購人主持。

(2)在招標文件規定的投標截止時間到點時,主持人應當宣布投標截止時間已到,之后遞交的文件一律不予接受。

(3)主持人宣讀開標會場紀律。

(4)開標時,可按約定由遞交投標文件的前三名投標人授權代表,作為全體投標人推選的代表就全部投標文件的密封情況進行檢查。評標委員會專家成員不參加開標會。

(5)招標工作人員當眾拆封投標文件報價內容,并按招標文件規定的內容當眾唱標。

(6)開標會記錄人應在開標記錄表上記錄唱標內容,并當場公示。如開標記錄表上內容與投標文件不一致時,投標人代表須當場提出。開標記錄表由記錄人、唱標人、投標人代表和有關人員共同簽字確認。

(7)開標唱讀內容與投標文件內容不一致時,均以公開唱讀為準。

(四)評審

1.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負責評標會場組織工作,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證評審在嚴格保密的情況下進行。

2.評審會應當遵循以下程序:

(1)宣讀評審紀律及相關事項。評審主持人應在評審開始前宣讀評標紀律,評標委員會成員討論并集體簽字確認。依法應該回避的,評標委員會成員和其他工作人員應當主動提出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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